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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筑工程火災隱患控制措施
外墻保溫材料所造成的火災危害一次次慘痛的教訓給我們狠狠的敲響了警鐘。早在2009年9月25日,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就印發了關于印發《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的通知,因此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防火問題應該受到社會各界的更多關注。隨著建筑節能的實施,外墻外保溫系統在我國將得到更大的推廣應用,必須采取措施提高外墻外保溫系統的防火性能。但是仍然同類火災事故不斷,要想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從以下方面采取控制措施。
從技術和材料上采取控制措施,《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規定其中非幕墻式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每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每兩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其中,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每三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二、其他民用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或B1級。其中,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每兩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其中,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每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三、采用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建筑,其基層墻體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四、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覆蓋。首層的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6mm,其他層不應小于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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